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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1.10.20
• 【字 号】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 【施行日期】2021.11.01
•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202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
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2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
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
生命至上的方针,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兵地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
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
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
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并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市、区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