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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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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


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游艇价格及图片价格)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8.23

2016.08.23

琼府办〔2016〕203号

饭店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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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16〕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

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

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所有客房由开

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

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

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许可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

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

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

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为产权式酒店。产权式酒店

项目必须严格按酒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且硬件配置水平不应低于《旅游饭店星

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中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 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酒店大堂)、外墙面、屋面露台、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

机房、过道、管道井、垃圾道、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共用部位及设施属于产权式酒店中

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部分。

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配套经营性

用房及设施属于产权式酒店中的专有部分。

客房产权人可与开发单位约定以上部分(但不限于以上部分)的使用权。

第八条 产权式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产权式酒店须完成法律法规

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

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进行管理。产权式酒店客房应按套、间等

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预(销)售。开发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客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

得按含有公摊面积的套型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

第十条 产权式酒店客房预(销)售必须严格实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制度。开发单位在预(销)售

产权式酒店客房前应明确酒店经营方式,并将客房委托经营合同、投资回报、冷静期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披露。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张贴公布本规定,购房者须在认真阅读购房合同条款和规定后签订合同。

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和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冷

静期无条件退款等退出机制的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

款内容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产权式酒店相关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制

定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十一条 开发单位不得将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等专有部分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 开发单位或委托经营公司、客房产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建设、装修、使用、

经营和管理产权式酒店,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功能、结构和性质。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产权式酒店客房已分割销售的,符合本规定要求,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符

合本规定,但经整改后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规定发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

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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