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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高、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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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高、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


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世界杯直播在线观看)

宁高、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7

【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

【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宁高;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当事人】宁高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当事人-个人】宁高

【当事人-公司】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世立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陈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世立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陈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世立陈建

【代理律所】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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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高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

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

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宁高要求公开的信息系乐山市自动化仪表三厂所涉清算、注销程序

中的资产负债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清算报告、债权申报文件。区经信局对前述企业无

清算、注销的行政管理职责,且法院正在审理乐山市自动化仪表三厂破产清算案件。故上诉

人在本案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系区经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

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

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人宁高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

结果正确。上诉人宁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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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高负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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