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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衡与被上诉人汝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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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衡与被上诉人汝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二


2024年4月20日发(作者:新疆天山天池天气预报)

上诉人曹衡与被上诉人汝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并附带行

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单独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6

【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

【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衡;汝城县公安局

【当事人】曹衡汝城县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曹衡

【当事人-公司】汝城县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曹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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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其

【被告】汝城县公安局

【本院观点】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途径行使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户籍所在地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

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

查明,一、曹衡之弟曹懿系汝城县工商银行临时工作人员。1992年11月3日下午被他人殴

打致轻微伤。其家属以曹懿被他人抢劫为由向汝城县公安局报案。该局经调查了解,定性为

打架斗殴而非抢劫立案予以处理。曹衡等亲属认为公安局立案定性不妥,多次申诉上访。汝

城县公安局对其上访进行多次书面回复和解释工作。2003年3月10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经

信访复查认为汝城县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打架斗殴并无不当。曹衡等亲属仍不服继续上访。

二、1999年7月22日中午12时许,曹衡之弟曹懿在汝城县城区失踪,其家人遂向汝城县公

安局报案,汝城县公安局迅速向周边县市公安局发出寻人协助通报,并采集了曹懿之父母曹

孝武、欧玉娥的血样送到湖南省公安厅DNA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及时将检验结果数据与曹懿

失踪情况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网查询对比,至今无果;曹衡等人以汝城县公安局存在“失

职"“渎职"行为为由多次上访,汝城公安局多次书面作出回复解释工作。三、曹衡自2019年

7月18日至2019年9月20日先后38次以汝城县公安局“包庇违法违纪人员"向国家信访局

重复上访申诉。期间,曹衡所在乡政府多次派人赴北京对曹衡进行劝返教育。曹衡向劝阻人

员提出三条件:1.要求国家公安部派人督促汝城县公安局寻找其失踪弟弟曹懿;2.以抢劫刑

事立案逮捕1992年与其弟曹懿打架的人;3.要求汝城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罗明生亲自到北京接

访。否则拒绝返回汝城并将继续留置北京上访申诉。其后,曹衡不再接听劝返工作人员的电

话并关闭、藏匿手机,继续滞留北京向国家信访局重复申诉上访,其越级上访和缠访行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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