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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建铭、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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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建铭、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冰岛十大必去景点)

劳建铭、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19)桂03民终36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海涛王治斌王凯

【审理法官】陈海涛王治斌王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劳建铭;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劳建铭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劳建铭

【当事人-公司】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英豪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罗杰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郭奇峰广

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叶珊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英豪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罗杰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郭奇峰广东

金轮律师事务所叶珊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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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吴英豪罗杰郭奇峰叶珊

【代理律所】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劳建铭;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催告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

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查封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无

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

问题。依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涉诉房屋在存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由于政府部门管理原

因,因自然灾害原因(如地震、暴雨、泥石流等);3、因供水、供电连续停水、停电累计均

为四小时以上的异常社会现象;4、不可预见的异常施工困难和重大施工问题。的情形时,除

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故此,卖方交房延期是有条

件,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享有交房延期的权利。同时在双方合同中的第九条约定,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

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根据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重法定

的原则。故,本案逾期交房责任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上诉人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将交房给上诉人劳建铭,违反双

方对交房时间约定,构成逾期交房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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