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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赣州市政府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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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赣州市政府令第10号


2024年5月6日发(作者:中国天眼拍到了什么恐怖)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1.02.20

2001.02.20

赣州市政府令第10号

城市建设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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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令

(第10号)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6日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OO一年二月二十日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

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

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

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

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

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

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

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

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

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

25%;

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

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

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

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

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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