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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2.20
• 【字 号】威政发[2014]9号
• 【施行日期】2014.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留学管理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的通知
(威政发〔201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发展,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
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的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
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
独自创办或者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
规划、指导,协调处理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
(三)制定园区发展政策;
(四)负责申报留学人员科技活动资助资金;
(五)负责管理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
(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共建园区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
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
同),应当成立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
务管理、融资、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服务和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
品展示等场所。
第二章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
到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 进入园区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除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