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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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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北京南锣鼓巷美食)

乐山市建筑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

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

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

查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

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本办法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

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

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

指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

内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

统”)记录和发布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乐

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

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

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

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

市场准入门槛。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

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市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表现。,由

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现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监理项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及环境保护等现场行为表现。由现场良好行为信息和现场不良行为信

息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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