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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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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4年5月6日发(作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天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

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1.06.21

• 【字 号】赣市府办字〔2021〕38号

• 【施行日期】2021.06.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1日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区域竞争优势,现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1.基本条件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赣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赣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3)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赣州市外不少于2个,

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2.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条件

(1)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属于以下类别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

企业:世界企业500强、美欧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服务业企业500强、新经济企业500强、国内行业企业100强、中国旅游集团

20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

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2)未符合基本条件第(3)点,但属于上述类别以及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且

上年度(考虑上年疫情影响,首次申报认定可将2019年纳税额作为依据,下同)

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3.可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条件

未符合直接认定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

企业认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总部企业,资质等级一级(含)以上且连续两年在赣州市纳税额

2000万元(含)以上。

(3)商贸和物流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

(4)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体育和娱乐、居民服务等总部企

业,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5)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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